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
永久性固定避難所(Permanent Chamber):在礦井巷道兩側地層中直接挖掘而成,主要布置在主巷或逃生路線上。利用貫穿到地面的鉆孔,向避難所內持續提供輸送新鮮空氣,并實現與地面的通訊。
臨時性固定避難所(Temporary Chamber):在礦井工作面附近的巷道或煤層中挖掘而成,依靠氧氣瓶等設備為避難所提供一定時間的氧氣。當該工作面停產后,臨時性避難所即被廢棄,避難所內密封門、氧氣瓶、通訊、監測儀器等設備被轉移到新的臨時避難所中。
可移動式救生艙(Portable Chamber):多數為艙體式結構,具有行進裝置或者吊裝、拖曳部件,能在巷道中移動,隨工程進度不斷改變位置。氧氣瓶、通訊、監測儀器等設備均安裝在艙體內。
礦井永久避難所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避難所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危險區。前后20m范圍內巷道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況下確需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積聚、煤層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難所應確保在服務期間不受采動影響,臨時避難所應在服務期間避免受采動損害。
(2)避難所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門結構。外側第一道門采用既能抵擋一定強度的沖擊波,又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防護密閉門;第二道門采用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密閉門。兩道門之間為過渡室,密閉門之內為避險生存室。
防護密閉門上設觀察窗,門墻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過渡室內應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永久避難所過渡室的凈面積應不小于3.0m2;臨時避難所不小于2.0m2。
生存室的寬度不得小于2.0m,長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生存室內設置不少于兩趟單向排氣管和一趟單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永久避難所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2.0m,每人應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臨時避難所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1.85m,每人應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3)避難所防護密閉門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MPa,應有足夠的氣密性,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門墻周邊掏槽,深度不小于0.2m,墻體用強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煤)體接實,保證足夠的氣密性。
采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頂板和墻壁的顏色宜為淺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m。
(4)有條件的礦井宜為永久避難所布置由地表直達硐室的鉆孔,鉆孔直徑應不小于200mm。通過鉆孔設置水管和電纜時,水管應有減壓裝置;鉆孔地表出口應有必要的保護裝置并儲備自帶動力壓風機,數量不少于2臺。避難所還應配備自備氧供氧系統,供氧量不小于24h。
(5)接入避難所的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的各種管線在接入硐室前應采取保護措施。避難所內宜加配無線電話或應急通訊設施。
(6)避難所施工前,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7)避難所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
(8)避難所施工、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
創建者:礦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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