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煤礦企業強迫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將被罰款
9月25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聽取并審議《遼寧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煤礦企業違章指揮或強迫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或將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煤礦企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煤礦企業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煤礦企業為下井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煤礦企業應為職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違者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煤礦企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煤礦企業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煤礦企業為下井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煤礦企業應為職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違者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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