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素導致債轉股落地難 難以讓煤企“起死回生”
2016年10月,國務院發布《煤炭企業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和《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4號),提出用市場化債轉股的辦法幫助降低企業杠桿率,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實現企業脫困,同時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防范金融風險。
2016年11月14日,山東能源集團與中國建設銀行簽署210億元市場化債轉股協議,拉開了煤炭企業市場化債轉股的序幕。截至日前,共有21家煤炭企業已簽訂債轉股協議。
中國能源報記者走訪調查得出:煤企市場化債轉股難落地,債轉股政策難以讓深陷困境的煤企“起死回生”。
隨著煤炭去產能工作的推進,關閉退出礦井造成的巨額資產損失如何處理,成為困擾企業的難題。
去產能礦井的負債如不能與資產同步處置,將使企業凈資產減少,進一步惡化煤炭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融資條件。
以淮北礦業為例,截至2015年底,該集團關閉退出煤礦9處,形成債務總額76億元(直接明確以礦井為主題的債務),另外該集團需要統借統還的煤炭債務51.2億元。據測算9處礦井關閉退出后,如不進行債務處理,將導致集團母公司資產負債率增加8.76個百分點。
“關閉退出礦井的資產總量大,且絕大部分資產難以變現,很難通過市場化手段處置,大量資產損失導致企業本已較高的資產負債率進一步攀升,增加財務風險。”淮北礦業相關人士說,“債務重組是解決煤企困境的最優方式,而債轉股是債務重組的重要方式之一。去年12月28日,安徽省國資委、中國建設銀行與淮北礦業集團簽訂了市場化債轉股框架協議,債轉股總規模100億元。截至目前,淮北礦業市場化債轉股已成功落地51.23億元,可有效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5個百分點以上。”
多位業內人士均表示,國家提出的市場化債轉股方法對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有益的,對負擔沉重的國有煤企而言更是如此,債轉股既可降低企業杠桿率,又可提升企業運營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走訪中記者也了解到,從目前的進展情況,施行市場化債轉股的效果并不及預期,存在簽約金額大但落地金額少,甚至有企業反映市場化債轉股存在“名股實債”等問題。
多因素致債轉股資金落地難
據統計,截至目前,共有21家煤炭企業與金融機構簽署債轉股協議,協議金額為3530億元,但僅有8個項目落地,涉及金額655.73億元,僅為協議金額的18.6%。
“究其原因,是因為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困難和問題。” 山西銀監局副局長王志剛說,“比如,銀行要考量收益及怎么退出。現在大多數采取的是債加股或者名股實債的方式。從企業的角度,國有企業實施債轉股,涉及股權確認和估值的問題,以及將來在股權結構多樣化后,企業經營決策會受到什么影響,企業存在這樣那樣的想法很正常。銀企雙方基于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來協商,是需要過程的。”
河南能源化工集團蔣顏冰認為,程序繁瑣冗長是債轉股落地資金少的直接原因。從市債轉股的操作流程看,銀行以設立基金、采取“股+債”模式實施的債轉股,需要對目標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審批、進場交易等多道程序,而每道程序都要經過長時間的銀行內部審批,從銀企簽訂框架協議到資金落地需要至少半年或更長時間。
簽約金額大而落實額度比較小,在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陸欽看來,還有一個主要原因是債轉股的資金成本比較高,當前國家也在收縮資產負債表,資金成本在走高。而債轉股主要是通過理財資金投放,目前理財資金的高成本,與降杠桿、降成本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企業在觀望,銀行也希望等到資金價格下行的時間窗口,再推進這方面的業務。
此外,據了解,多數銀行在與煤炭企業簽訂市場化債轉股框架協議時,約定的模式是以與集團企業共同出資設立專項基金,再將基金以“股+債”的方式投資到集團企業所屬的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優質子企業等目標企業,并約定5—7年的回購期限,回購期內目標企業需向銀行支付固定收益,當企業效益達到某種程度時,還要再支付浮動利率。回購期滿后,如果基金無法通過市場轉讓所持目標企業的股權,將由企業集團出資回購該股權。
“這種債轉股模式近似于具有固定投資收益和定期回購權力的‘優先股’,也可以認為是長期債權,與市場化債轉股政策的設計初衷有一定差距,實質上只能臨時性降低企業賬面資產負債率,對企業實際負債率降低和債務結構優化沒有太大實際意義,也是部分企業抱怨‘名股實債’的原因所在。” 蔣顏冰說。
破題需政、銀、企三方合力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年末,煤炭行業負債規模總計達3.8萬億,其中,有息負債約3.4萬億,資產負債率達到69.7%。
有業內人士指出,陷入債務困境的煤企如同一匹“病馬”,而債轉股方式則是治療的最佳處方。如何科學推進市場化債轉股積極穩妥降低煤炭企業杠桿率,已經成為金融行業和企業界人士關注的重要問題。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經濟師沙濤認為,一般來講,企業出現債務困境的首要責任人是企業管理層或實際控制人。實施債轉股,首先,控股股東要拿出誠意、做出讓步,無償讓渡部分存量股權抵債權,將金融債權轉換為企業的存量股權,不增加企業總股本,不稀釋股權的單位價值。其次,如果將債權轉為新增股權,應當轉為對企業優質資產或優質子公司的股權(債權與股權未必一一對應)。
“債轉股市場化,需要雙方去談。這種情況一般銀行是主導方。煤炭企業名義上是債轉股,但實際上債轉股形成的條件非常苛刻,需要煤炭企業有資產抵押,而且每年還要給銀行回報,還必須要有退出通道。”開灤集團原董事長張文學告訴記者:“這實際上比銀行貸款的條件還苛刻。”
針對上述問題,張文學建議,債轉股在法制化、市場化的基礎上應由政府來主導,企業操作;各相關部門要出臺可行的政策措施,制定債轉股企業標準,明確指導目錄,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推進金融行業與實體企業深度融合、協調發展,這樣才能推動債轉股真正的實施起來。
對此,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本輪市場化債轉股,政府雖然“不強制”“不兜底”,但是國有煤炭企業在市場化債轉股過程中,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推動、協調。
淮北礦業集團黨委常委、總經濟師孫方表示,市場化債轉股,商業銀行最關注資金的安全,兼顧高于一般產品的預期收益;煤炭企業最關注資金成本和降負債,兼顧優化債務結構。雙方在利益訴求方面既矛盾,又統一,必須通過多輪協商,形成雙方均能接受的多贏方案,對銀行而言,債轉股能改善資產質量,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并有一定合理的收益;對企業而言,在去產能、去杠桿大背景下,債轉股能幫助企業降低杠桿率,優化債務期限,一定程度降低財務費用。“只有銀企雙贏,才能真正推進市場化債轉股落地。”
在山西焦煤集團總會計師栗興仁看來,雖然目前已具備較為完備的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國家層面及相關部委也出臺了相應的指導意見或辦法,為市場化債轉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仍有若干對新業務規定不明確、束縛實踐的規定條款,需要進一步完善。
“建議國家財政部、國資委、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加快落實相關政策,并密切跟蹤,關注這些政策的執行情況,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完善配套方案。” 栗興仁說。
2016年11月14日,山東能源集團與中國建設銀行簽署210億元市場化債轉股協議,拉開了煤炭企業市場化債轉股的序幕。截至日前,共有21家煤炭企業已簽訂債轉股協議。
中國能源報記者走訪調查得出:煤企市場化債轉股難落地,債轉股政策難以讓深陷困境的煤企“起死回生”。
隨著煤炭去產能工作的推進,關閉退出礦井造成的巨額資產損失如何處理,成為困擾企業的難題。
去產能礦井的負債如不能與資產同步處置,將使企業凈資產減少,進一步惡化煤炭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融資條件。
以淮北礦業為例,截至2015年底,該集團關閉退出煤礦9處,形成債務總額76億元(直接明確以礦井為主題的債務),另外該集團需要統借統還的煤炭債務51.2億元。據測算9處礦井關閉退出后,如不進行債務處理,將導致集團母公司資產負債率增加8.76個百分點。
“關閉退出礦井的資產總量大,且絕大部分資產難以變現,很難通過市場化手段處置,大量資產損失導致企業本已較高的資產負債率進一步攀升,增加財務風險。”淮北礦業相關人士說,“債務重組是解決煤企困境的最優方式,而債轉股是債務重組的重要方式之一。去年12月28日,安徽省國資委、中國建設銀行與淮北礦業集團簽訂了市場化債轉股框架協議,債轉股總規模100億元。截至目前,淮北礦業市場化債轉股已成功落地51.23億元,可有效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5個百分點以上。”
多位業內人士均表示,國家提出的市場化債轉股方法對銀行和國有企業都是有益的,對負擔沉重的國有煤企而言更是如此,債轉股既可降低企業杠桿率,又可提升企業運營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走訪中記者也了解到,從目前的進展情況,施行市場化債轉股的效果并不及預期,存在簽約金額大但落地金額少,甚至有企業反映市場化債轉股存在“名股實債”等問題。
多因素致債轉股資金落地難
據統計,截至目前,共有21家煤炭企業與金融機構簽署債轉股協議,協議金額為3530億元,但僅有8個項目落地,涉及金額655.73億元,僅為協議金額的18.6%。
“究其原因,是因為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困難和問題。” 山西銀監局副局長王志剛說,“比如,銀行要考量收益及怎么退出。現在大多數采取的是債加股或者名股實債的方式。從企業的角度,國有企業實施債轉股,涉及股權確認和估值的問題,以及將來在股權結構多樣化后,企業經營決策會受到什么影響,企業存在這樣那樣的想法很正常。銀企雙方基于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來協商,是需要過程的。”
河南能源化工集團蔣顏冰認為,程序繁瑣冗長是債轉股落地資金少的直接原因。從市債轉股的操作流程看,銀行以設立基金、采取“股+債”模式實施的債轉股,需要對目標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審批、進場交易等多道程序,而每道程序都要經過長時間的銀行內部審批,從銀企簽訂框架協議到資金落地需要至少半年或更長時間。
簽約金額大而落實額度比較小,在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陸欽看來,還有一個主要原因是債轉股的資金成本比較高,當前國家也在收縮資產負債表,資金成本在走高。而債轉股主要是通過理財資金投放,目前理財資金的高成本,與降杠桿、降成本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企業在觀望,銀行也希望等到資金價格下行的時間窗口,再推進這方面的業務。
此外,據了解,多數銀行在與煤炭企業簽訂市場化債轉股框架協議時,約定的模式是以與集團企業共同出資設立專項基金,再將基金以“股+債”的方式投資到集團企業所屬的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優質子企業等目標企業,并約定5—7年的回購期限,回購期內目標企業需向銀行支付固定收益,當企業效益達到某種程度時,還要再支付浮動利率。回購期滿后,如果基金無法通過市場轉讓所持目標企業的股權,將由企業集團出資回購該股權。
“這種債轉股模式近似于具有固定投資收益和定期回購權力的‘優先股’,也可以認為是長期債權,與市場化債轉股政策的設計初衷有一定差距,實質上只能臨時性降低企業賬面資產負債率,對企業實際負債率降低和債務結構優化沒有太大實際意義,也是部分企業抱怨‘名股實債’的原因所在。” 蔣顏冰說。
破題需政、銀、企三方合力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年末,煤炭行業負債規模總計達3.8萬億,其中,有息負債約3.4萬億,資產負債率達到69.7%。
有業內人士指出,陷入債務困境的煤企如同一匹“病馬”,而債轉股方式則是治療的最佳處方。如何科學推進市場化債轉股積極穩妥降低煤炭企業杠桿率,已經成為金融行業和企業界人士關注的重要問題。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經濟師沙濤認為,一般來講,企業出現債務困境的首要責任人是企業管理層或實際控制人。實施債轉股,首先,控股股東要拿出誠意、做出讓步,無償讓渡部分存量股權抵債權,將金融債權轉換為企業的存量股權,不增加企業總股本,不稀釋股權的單位價值。其次,如果將債權轉為新增股權,應當轉為對企業優質資產或優質子公司的股權(債權與股權未必一一對應)。
“債轉股市場化,需要雙方去談。這種情況一般銀行是主導方。煤炭企業名義上是債轉股,但實際上債轉股形成的條件非常苛刻,需要煤炭企業有資產抵押,而且每年還要給銀行回報,還必須要有退出通道。”開灤集團原董事長張文學告訴記者:“這實際上比銀行貸款的條件還苛刻。”
針對上述問題,張文學建議,債轉股在法制化、市場化的基礎上應由政府來主導,企業操作;各相關部門要出臺可行的政策措施,制定債轉股企業標準,明確指導目錄,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推進金融行業與實體企業深度融合、協調發展,這樣才能推動債轉股真正的實施起來。
對此,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本輪市場化債轉股,政府雖然“不強制”“不兜底”,但是國有煤炭企業在市場化債轉股過程中,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推動、協調。
淮北礦業集團黨委常委、總經濟師孫方表示,市場化債轉股,商業銀行最關注資金的安全,兼顧高于一般產品的預期收益;煤炭企業最關注資金成本和降負債,兼顧優化債務結構。雙方在利益訴求方面既矛盾,又統一,必須通過多輪協商,形成雙方均能接受的多贏方案,對銀行而言,債轉股能改善資產質量,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并有一定合理的收益;對企業而言,在去產能、去杠桿大背景下,債轉股能幫助企業降低杠桿率,優化債務期限,一定程度降低財務費用。“只有銀企雙贏,才能真正推進市場化債轉股落地。”
在山西焦煤集團總會計師栗興仁看來,雖然目前已具備較為完備的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國家層面及相關部委也出臺了相應的指導意見或辦法,為市場化債轉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仍有若干對新業務規定不明確、束縛實踐的規定條款,需要進一步完善。
“建議國家財政部、國資委、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加快落實相關政策,并密切跟蹤,關注這些政策的執行情況,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完善配套方案。” 栗興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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