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加強煤礦復產復建驗收!什么樣的煤礦可以復產復建?
山西加強煤礦復產復建驗收!
日前,山西省應急管理廳下發文件,進一步加強當前全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要求所有煤礦在復產復建驗收前必須制定整頓方案,報辦礦主體企業批準后開展全面排查,確保煤礦具備恢復生產或建設的條件。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要求,驗收前的復產復建整頓方案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劃定作業范圍、明確作業期限、限定作業地點和各工種作業人數;整頓方案報辦礦主體企業批準后,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并全面排查各系統、各環節、各崗位特別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存在的事故隱患,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的要求,整改并消除事故隱患,確保煤礦具備恢復生產或建設的條件。
對驗收不合格的煤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產復建驗收申請;對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問題的煤礦,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復產復建驗收申請。同時將以上兩類煤礦和未申請驗收的煤礦作為重點監管對象,落實盯守或巡查責任,嚴禁其擅自恢復生產或建設;一經發現擅自恢復生產或建設的,一律責令其立即停產停建整頓,并按規定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
什么樣的煤礦可以復產復建?
此前,為規范全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山西省煤炭工業廳2016年2月發布《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其中提出煤礦嚴禁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并且礦井月煤炭產量不能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
該省境內的煤礦在復產復建驗收時,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其中,對于存在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情形的,將視作“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不予復產復建驗收。
據了解,2019年山西省將推進完成7座先進產能煤礦登記,釋放先進產能5100萬噸,提升煤炭產業綜合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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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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