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國家發改委公布,山西這3類煤礦將被限制、淘汰
近日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
已經2019年8月27日
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
同時廢止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
已經2019年8月27日
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
同時廢止
第一類 鼓勵類
1、煤田地質及地球物理勘探
2、礦井災害(瓦斯、煤塵、礦井水、火、圍巖、地溫、沖擊地壓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漿技術開發與應用
4、煤炭共伴生資源加工與綜合利用
5、煤層氣勘探、開發、利用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熱值燃料綜合利用
7、管道輸煤
8、煤炭清潔高效洗選技術開發與應用
9、地面沉陷區治理、礦井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10、煤電一體化建設
11、礦井采空區、建筑物下、鐵路等基礎設施下、水體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質填充采煤技術開發與應用
12、井下救援技術及特種裝備開發與應用
13、煤礦生產過程綜合監控技術、裝備開發與應用
14、大型煤炭儲運中心、煤炭交易市場建設及儲煤場地環保改造
15、新型礦工避險自救器材開發與應用
16、煤礦智能化開采技術及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
17、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
第二類 限制類
1、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其中山西、內蒙古、陜西低于120萬噸/年,寧夏低于60萬噸/年),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2、采用非機械化開采工藝的煤礦項目
3、煤炭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項目
4、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過2個的煤礦項目
6、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開采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
第三類 淘汰類
注:條目后括號內年份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是指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類推;有淘汰計劃的條目,根據計劃進行淘汰;未標淘汰期限或淘汰計劃的條目為國家產業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1、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小煤礦
2、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甘肅、青海、新疆15萬噸/年以下(不含15萬噸/年),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含9萬噸/年)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僵尸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屬于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時保留或推遲退出。
3、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產礦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產礦井以及高砷煤炭(動力用煤中砷含量超過80μg/g,煉焦用煤中砷含量超過35μg/g)生產煤礦
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選機101
5、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6、PG-27型真空過濾機
7、X-1型箱式壓濾機
8、ZYZ、ZY3型液壓支架
9、不能實現洗煤廢水閉路循環的選煤工藝、不能實現粉塵達標排放的干法選煤設備
10、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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