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產業調整目錄發布煤炭18類項目被列入鼓勵類
1、煤田地質及地球物理勘探
2、礦井災害(瓦斯、煤塵、礦井水、火、圍巖、地溫、沖擊地壓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漿技術開發與應用
4、煤炭共伴生資源加工與綜合利用
5、煤層氣勘探、開發、利用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熱值燃料綜合利用
7、管道輸煤
8、煤炭清潔高效洗選技術開發與應用
9、地面沉陷區治理、礦井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10、煤電一體化建設
11、提高資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藝開發與應用
12、礦井采空區、建筑物下、鐵路等基礎設施下、水體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質填充采煤技術開發與應用
13、井下救援技術及特種裝備開發與應用
14、煤礦生產過程綜合監控技術、裝備開發與應用
15、大型煤炭儲運中心、煤炭交易市場建設及儲煤場地環保改造
16、新型礦工避險自救器材開發與應用
17、煤礦智能化開采技術及煤礦機器人研發應用
18、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
第二類 限制類
1、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其中山西、內蒙古、陜西低于120萬噸/年,寧夏低于60萬噸/年),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2、采用非機械化開采工藝的煤礦項目
3、煤炭資源回收率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項目
4、未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礦區總體規劃的煤礦項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過2個的煤礦項目
6、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開采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第三類 淘汰類
1、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小煤礦
2、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甘肅、青海、新疆15萬噸/年以下(不含15萬噸/年),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含9萬噸/年)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僵尸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屬于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時保留或推遲退出
3、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產礦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產礦井以及高砷煤炭(動力用煤中砷含量超過80μg/g,煉焦用煤中砷含量超過35μg/g)生產煤礦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選機5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6PG-27型真空過濾機7X-1型箱式壓濾機8ZYZ、ZY3型液壓支架9不能實現洗煤廢水閉路循環的選煤工藝、不能實現粉塵達標排放的干法選煤設備10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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